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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被判赔80万,怎么回事?
【兢诚说法】玉溪:男子建房时不慎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谁该为他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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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栏目《兢诚说法》
⊙每周一、周四更新,敬请期待!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系列播出:人损赔偿
兢诚律师团由中青年律师组成,团队充满活力、经验丰富,律师专业涵盖面广。团队律师办理过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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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盖房触电亡 多人被判付赔偿)
26岁的贵州青年唐某到玉溪某县为四户人家盖房,并与分包人王某口头约定了160元/日的工资。施工中,唐某发现房东张某家的屋顶上有一根高压线。他虽意识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并没有将其放在心上,某日上午,唐某在房顶做工时,手中工具不慎撞到高压线上,使他当场倒地失去知觉,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来源于网络)
唐某死后,其家人、分包人王某、总包人沈某及四家建房户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唐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沈某、王某各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4万元,张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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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沈某作为承揽人,应对承揽活动中的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死者唐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房主,明知屋顶上方的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仍要求继续加盖建高,该行为与唐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兢诚律师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盖房屋需要承建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揽房屋的建盖工作。显然,作为承建方的沈某并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其承包工程后,又将其中的钢筋加工分包给了王某,王某雇佣唐某做工,其就是唐某的雇主,故沈某和王某均应对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房主的张某,明知屋顶的高压线存在危险,仍未经批准加高房屋,因此,其应对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需强调的是:死者唐某,其在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其对自己的受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作为劳动者或雇员,当工作场所存在危险而又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时,决不可冒险作业,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您处理具体问题的法律意见)
周楠律师
玉溪师范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毕业,曾在玉溪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工作,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法律顾问部主任。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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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哥 / 主编: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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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溪南律师事务所兢诚律师团 朱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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